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以网络地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住所使用证明具体可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如属于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机动车维修、基金、校外托管、剧本娱乐、民宿经营或者其他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方可进行的;
(三)设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足以证明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如属于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的,需提交证明材料,如:双方签署共存经营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网络地址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材料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一照多址”情形应提交的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本市内设经营场所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即可。具体要求请查阅《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及其提交材料规范。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网络地址为经营场所),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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