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提醒市场主体履行
2024年度年报公示义务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24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且目前为存续状态(或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或选择“粤商通”APP、“肇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4年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且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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