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年报,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经营主体自我管理、与外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年报中的财务状况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盈亏情况,也是银行和投资人考虑是否给予贷款或投资的重要参考。经营状况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业务拓展能力和管理水平,是拓展业务和增强信誉的重要手段。
为强化经营主体年报工作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进一步强化逾期年报惩处力度,近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逾期未年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5年3月20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海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5年3月11日,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城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9月12日,2024年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海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07月03日,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城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海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5年2月5日,湟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湟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大通县某化妆店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10月31日,大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通县某化妆店因“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