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

年报对象

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5年度报告。

报送时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报送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为避免大量经营主体集中时段年报造成系统拥堵,影响报送体验,建议各类经营主体参考系统自动发送的智能化提示,及时、如实报送年报。除依法可以选择不公开的年报信息外,其他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经营主体诚信自律。

多报合一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监信发〔2025〕96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农业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相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52号),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满一年的企业,应于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同时,为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报表均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报送。具体填报要求以相关业务主管机构通知为准。

重点领域企业年报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报送年报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确保应报尽报。

大型企业年报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选择“导航”至“甘肃”进行填报,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图标,选择“信息填报”-“年度报告”,使用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报送年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年报信息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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